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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4大亮点解读长护最新文件

2021年08月16日

人口老龄化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2016年6月,《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印发,选择河北承德等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过近4年的探索与发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国家重点联系省份长期护理保险已覆盖9000余万人,享受待遇人数达到110多万。

首轮试点工作虽然进展顺利且初现成效,但在筹资渠道安排、评估标准设计、护理服务供给、管理运营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进一步调整与完善的空间。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为稳妥起见,近日,在总结相关城市近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扩大试点意见》),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以进一步摸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规律,为最终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而相比《试点意见》,此次《扩大试点意见》的要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要求更加明确。《试点意见》中提出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并未明确提出或直接体现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建设的政策要求。而此次《扩大试点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新增加了“坚持独立运行”原则,删除《试点意见》中的“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同时在“组织实施”部分明确提出“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这一系列政策要求的转变,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地方过度“因地制宜”所导致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碎片化”风险,体现高层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高度审慎的态度,另一方面还凸显了国家在新一轮试点中将重点着手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独立设计和独立推进的政策目标。国家层面态度的明确,不仅有助于长期护理保险从根本上厘清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支持试点城市准确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角色、地位与职能,同时更加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设与发展,从而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更快实现和充分发挥参保人失能风险分散与照护成本分摊的功能与作用。

第二,筹资渠道更加科学。稳定、持续的资金筹集是任何保障制度或项目建立和推进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前提。《扩大试点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受雇就业人口,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二者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保费,同时提出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缴费问题,可通过探索财政等相应渠道予以资助解决。相比《试点意见》,《扩大试点意见》中列明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个人、单位、政府的多渠道筹资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各主体地位和作用,同时强调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多渠道筹资形式的明确,旨在最终改变《试点意见》中主要依靠医保基金的被动筹资模式,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医疗保险制度中彻底剥离,减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不仅有利于二者平等地位关系的确立,更加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空间的拓展,真正实现其建立独立险种的政策目标,根本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渠道单一的问题。

第三,制度内容更加合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同于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重点关注参保对象年老后的生活物质保障问题,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参保对象医疗费用支出保障,而长期护理保险则重点保障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保障对象、待遇资格、管理运行等内容设定便显得十分重要。相比《试点意见》,此次《扩大试点意见》重点强调了试点阶段中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明确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评定资格要求,在入口端就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合理护理需求服务的出现。另外,《扩大试点意见》在“经办管理”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引入社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表明国家层面对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给予明确支持和更高重视,这样有助于试点城市在更高程度上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四,推进安排更加清晰。基于现代社会保障理论,长期护理保险被视作社会保险体系的“第六支柱”。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意味着我国现代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建立。由此,无论是从中央到地方,还是从政府到学界,各相关主体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都非常重视和十分谨慎。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顺利、稳妥推进,《扩大试点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出旨在通过新一轮的扩大试点工作,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明确提出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缺失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从而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冲击与影响。明确时间节点,有助于各试点地区准确把控扩大试点的工作节奏,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新一轮试点工作目标,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顺利推进。